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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9-09-29 08:55:33
关于印发《海宴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根据《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镇各经济联合社(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村小组)。

第三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犯、平调。

第四条  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推行村级会计代理制度,做好经济核算,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会计代理制与财会人员

 

第六条  会计代理制是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前提下,各村(社区)经济联合社、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资金资产资源所有权不变、经营权不变、开支审批权不变、原有出纳工作不变的原则下的一种会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统一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必需持证上岗,经统一考核录取。

第八条  村(社区)的文书负责经济联合社开票、报账工作,经济联合社的出纳由村(社区)其他干部兼任。以村民委员会(含居民委员会,下同)辖区为单位设立财会站,统一代理经济合作社的出纳和报账工作。财会站配备站长(开票员)、出纳员。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任财会站财会人员。

第九条  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村内一切涉及财务、生产以及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参与本村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合同管理,有权拒绝办理一切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活动,有权向党支部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  村委会财会站财会人员实行聘用制。财会人员的聘用和调换,由经济联合社(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批准,报市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随意调换,要保持财会人员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移交全部会计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任人、监交人要签名盖章,移交工作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派人监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之前,财会人员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才能上岗。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领导,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保证其行使工作权利。对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成绩显著的财会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推行预决算管理。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制订可行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方案要经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并提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年度综合预决算主要包括:

1.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

2.举办公益事业投资计划预决算;

3.经营性投资建设计划预决算;

4.固定资产购置预决算;

5.收益分配计划预决算等;

重要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决算,决算情况应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在村务公开栏公布。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必须实行钱账分管,出纳管钱、会计管账,加强现金管理。集体的资金严禁截留使用、乱支乱用、贪污挪用。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实行基本账户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确需开设一个以上账户的,须经村务监督机构同意,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出纳必须以核算单位设库存现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1000元以下,如一人兼任多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纳的,总的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应控制在10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上限的,往来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借支挪用集体资金。单位之间或本社成员因特殊情况或公务需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借据”,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须经济联合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签名同意后才能借出;借款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经济联合社社长或合作社社长签名同意,再由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借出。单位或个人向集体借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000元,须有担保人担保,借出的款项必须依时归还,借款期超过一个月的,出纳要记账,会计要列入应收款科目处理,不能以借据长期抵库存现金,超出借款期限未归还又无正当理由的,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  要坚持开票、收款分离的原则,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要办理委托和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必须及时向出纳报账。

第二十二条  会计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清点出纳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账款要相符,不准白条单抵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钱柜”。

 

第五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收款收据的管理。统一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印“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专人保管,领用时要在“收款收据签领登记簿”签名登记并录入财务监管平台管理,每本收款收据必须以核算单位独立使用,不得混合使用,收款收据存根联要按顺序连号完整保存归档。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存根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并核销,以旧换新。

第二十四条  集体的各种有价证券,要纳入账内核算,要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金额等,有价证券要由出纳员保管。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盗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公章由村(社区)文书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取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法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防止集体资金损失。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开支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群众、华侨、港澳同胞等捐赠以及各级部门和财政拨款给集体用于发展生产或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属集体财产,纳入账内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如捐赠者有特殊要求的,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单独设账核算,但必须加强资金的管理和执行开支审批制度。工程完工验收并经审查后,要并入集体账内核算,工程项目开支的原始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图纸、预算表、决算表和工程验收表等要做好归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资金的管理和开支审批制度,开支的审批人是该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代表。

1.经济联合社的开支实行一级审批制度。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批,2000元(含2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开支,要先经村“两委”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才能开支;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开支的要先经村(社区)两委干部会议和经济联合社成员代表集体讨论通过,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才能开支。

2.经济合作社的开支实行两级审批制度。300元(不含300元)以下的开支由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300元(含300元)至2000元以(不含2000元)开支,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后,报经济联合社社长审核才能开支;2000元(含2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开支,要经村民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经济联合社社长联名签署才能开支;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开支,要经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后,再由经济合作社社长、经济联合社社长联名签署后,才能开支。

3.村、组集体排灌设施及机耕路维护修理开支实行项目立项审核制度。必须先将维修地段、开支预算报镇农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实施。

4.集体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支付应当具有:村民民主议事签名表;合法有效的支出凭证;工程设计图纸和预算方案;镇政府是关部门审批;工程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决算报告等工程资料。支出凭证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并注明开支用途才能报账。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名(盖章);需证明人的业务须证明人签名(盖章)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名(盖章),交村务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签名(盖章)后由财会人员审核记账。

 

第七章 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财政部2004年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开设账户和核算。规范财务管理,按独立核算单位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编制报表,做到记账依时、内容真实、计算准确、工作规范。村(社区)出纳每月5日前向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报账,核对库存现金、存款和有价证券等;组级出纳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量按月或季度进行报账。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会计员要在每月15日前做好核算工作,并公布各种报表,做到账据、账实、账款、账账、账表相符。

 

第八章 费用限额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要按通过的财务预算计划做到开源节流、量力而行,应尽量减轻成员负担。村务管理费包括会议费、办公费、报刊费、差旅费、电话费、水电费、车辆费、业务接待费等,超出预算部分的开支计划,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开支,超出核定额度的开支要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业务接待费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和总量控制。要根据各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过去三年的经营收益(不含变卖固定资产、征地款、财政及农业等政府部门的各种拨款、社会各界的捐赠等收入)的平均值按一定比例确定业务接待费额度。

业务费一律要在账内核算,按实际开支报账,不得胡乱开支;未办理超出核定额度开支审批程序的业务费,超支部分由审批人负责。

 

第九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四条  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对执行财务制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村集体财务收支凭证等,必须由村务监督机构审核后方可入账。

第三十六条  村民对集体经济收支情况有怀疑的,村务监督机构要负责审核账目,给予澄清;需清查账目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批准,由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组织清查小组,监督机构成员参与清查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清查集体账目。

第三十七条  村务监督机构在镇有关管理部门及村党支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情况和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查一次,欠发达的经济合作社可以每季度审查一次,并将审查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十章 征地补偿款等专款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加强征地补偿款的管理。

1.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款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2.土地补偿款应主要用于被征土地的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留归被征地农民部分的土地补偿款归农民个人所有,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留归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土地补偿款属农民集体资金,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被征地农民社保、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3.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过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事后要将土地补偿款的实际开支、管理情况向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报告。

4.留归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的土地补偿款要全部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款专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成员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成员或户主领款签名表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

1.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和《广东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157号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项目资金必须存入集体账户,再由集体账户通过银信部门结算,凭结算单入账,不得以现金支付。

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要按规定程序做好民主议事、设计、招投标、预结算、合同等归档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每月15日前完成上个月经联社、合作社会计记账并上传财务监管平台和,并将月结科目余额表、应收款、应付款、合同兑现情况登记表等财务报表送达村委会、村小组村务公开栏张贴,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开主要内容。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现金存款日记账、月结科目余额表、合同兑现情况公布表、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财产明细表、征地补偿款、工程发包、经济项目招标、收益分配表情况等。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集体的固定资产要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并设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防止流失,变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生产经营用及管理用固定资产每年按原值5%—10%的年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公益用及支农用固定资产不提折旧。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产品物资的盘点、清查制度。集体的产品物资要由专人保管,并登记造册,每年要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要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三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每年税后实现的纯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公积公益金提取10%;福利费提取10%;向投资者分红;按镇级以上政府的规定分配给社员。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设施建设;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福利费应先提取后使用。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查后,经成员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才能执行。

第十四章 农村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农村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市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和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必须接受农村审计检查和审计监督。

(一)审计对象和范围: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组集体统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财务等经济活动和被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二)审计内容:

1.年度审计。镇政府负责对村、组两级集体经济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审计

2.离任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或离职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专项审计。对财务管理混乱、群众不满的、需要审计的或检查发现存在财务问题较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财务电算化工作中,会计凭证、科目余额表、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应收应付款报表等有关材料可按月打印。总账、明细账、预算表、决算表等各类报表年终打印,签名盖章后,按市档案局提出的标准建立档案,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财会站设专人专柜保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拿走、私存、毁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  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收支计划、经济合同、与经济事项有关的资料、财会交接清单保存15年;建筑合同、建筑图纸、产权证、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档案清单(或会计档案目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要永久保存。

第四十九条  财务档案期满需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批准,并经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在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村民委员会派员监督下才能销毁。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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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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