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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7-01-20 02:42:0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海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作用,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障网站信息发布的及时、真实、安全、可靠、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海镇人民政府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网站的统筹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并具体承办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提到的信息资源,是指我镇各办(局)及下设事业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党务、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工作方向:1、宣传上级党政行政机关各项法规政策、工作要点;2、报道本镇动态宣传;3、及时发布本镇相关文件。
第五条 按照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展总体要求,建设本镇网站,实现政务信息公开。
第六条 网站建设经报市相关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 网站的安全运行。网站采用托管方式,设置网站管理人员,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行。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八条 凡在网站上生成及传递以文字、数据、表格、图片为载体等各种信息,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九条 凡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当属于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公开信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以及不能公开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第十条 有关涉密信息范围、密级按照国家保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信息不得发布: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提供审核制度。镇各办(局)有义务根据工作职能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信息的编写,各办(局)提供信息实行领导负责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时效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信息员制度。网站信息员为各单位负责人批准的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和网上报送等日常事务,同时代表本部门在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其他人员如需要发布信息,应先与信息员或管理员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完善网站的信息发布程序。网站信息实行审批发布制度,信息审批发布的程序为:各办(局)信息员对提供信息进行编辑后,交由分管领导和镇党政办进行内容审核,完成后由党政办负责网上发布;重大事项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发布。
第十五条 上网信息由资料来源部门按规范化要求提供。文字材料以WORD文档格式提供,表格以EXCEL格式提供,图片以JPG等数据文件格式提供。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人应建立信息发布日志,网站管理员负责记录每次信息发布的时间,做好信息发布审批表及原始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设立政府网站发展资金,用于支持集约化政府网站项目建设、开发、维护,支持政府网站绩效评估评比和政府网站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由镇财政所负责。政府网站建设和运维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支,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台山市广海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广海镇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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