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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5-10-22 10:40:49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已于今年9月25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是一部具有广东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提高社会的文明意识、改善群众的生活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对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以及处理费用、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根据《条例》,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如果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洒、焚烧或者堆放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通讯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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