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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主要包括: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8、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9、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0、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1、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1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13、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4、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15、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16、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17、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1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19、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20、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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