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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人:
现将申请法律援助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的名称:申请法律援助
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一)法律援助申请表;(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三、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四、申请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供自己当前已经持有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申请人也可以通过签写《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进行书面承诺,无需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根据需要通过书面发函给掌握相关情况的单位、部门间网络信息共享核查、在政府网站或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场所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承诺书》、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查证。
五、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8项情形:
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
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
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
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因公致残的警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察的家属;
见义勇为的。
六、以下情形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单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三)因申请其他事项被其他部门列入虚假承诺黑名单的。
七、虚假承诺的责任:
依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第六十二条、《广东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被依法终止法律援助;
2.偿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所支出的费用;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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