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执法程序
举报、投诉应当指定专人登记,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投诉登记表》、《举报登记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案情进行分析和初步调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
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3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告知或反馈违法行为信息来源人;对应当受理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
案件受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通过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案件相关人员、查阅和调阅文件资料、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复制、委托审计等方式收集证据。调查取证遵循以下规定进行:
(一)劳动监察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制作《调查笔录》;被调查单位拒绝前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询问的,主办监察员应组织2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到被调查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二)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派人直接前往调查取证,也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取证。
(三)收集证据按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并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四)《调查笔录》应当采用规范格式,一般采用电脑打印文本;采用手写笔录的,应文字整洁。询问结束后,经办监察员应将《调查笔录》交由被调查人核对并签名,涂改部份应由被调查人按手印并在附近签名确认。
(五)案件主办监察员因故无法按约定时间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委托其他监察员调查取证,被委托的监察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材料交回主办监察员。
(六)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结束后,主办监察员应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提交《案件处理报批表》;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建议分为:
(一)销案。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撤销立案,并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答复当事人。
1.用人单位实际上不存在违法行为;
2.违法事实不成立或无法认定的;
3.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虽然存在,但不是该用人单位所为的;
4.违法行为应由其他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
5.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出诉讼的事项。
(二)限期整改。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主办监察员应提出限期整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