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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有关要求,制订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本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本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涉及民政工作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民政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民政工作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三、本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本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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