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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型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案件名称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使用粤JBS463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案 | ||||
决定书名称 | 决定书文号 | ||||
违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 ||||
违法事实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性)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第119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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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罚款:3(万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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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执法主体名称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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