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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农业局等五个部门联合修订印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江公通〔2018〕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18年2月26日施行,有效期5年。
一、《管理规定》修改目的
为贯彻落实《江门市涉及机构改革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经清理发现,《管理规定》的部分单位名称因机构改革发生了变化,需对《管理规定》部分单位名称及内容予以修改,形成了《江门市公安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第三条第二款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修改为:“卫生健康局”。“农业局”修改为:“农业农村局”。理由: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变更。
2.删去第七条第(六)款、第八条第(八)款、第十六条第(七)款中的“其他相关证明”。理由:“其他相关证明”表述不明确。
3.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修改为:“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理由: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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