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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
  • 2021-11-08 15:47:48
  • 来源: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docx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路路政 2021年版).xls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 2021年版).xls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港口行政 2021年版).xls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治理超限超载 2021年版).xls

  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工程质量 2021年版 ).xls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通知.pdf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拟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依法合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地考虑案件的具体因素和影响裁量的情形,根据主要情节进行裁量,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规定的情形,应当分别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应当依法减轻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综合判断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交通运输部门及执法人员必须说明理由并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违法次数、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原则上可将每种违法行为细化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的裁量等级、处罚内容和适用条件等行使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期限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可立即改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责令改正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涉及证件、备案等手续办理的可适当延长,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